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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郭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村。

被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

本院在执行李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万元及1万元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800元、执行费650元。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万元及1万元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800元、执行费6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某利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高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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