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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高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书申请执行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350元。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x元,余款双方达成协议自行处理,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8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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