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南关小区。
被执行人呼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三区。
被执行人呼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村。
本院在执行郭某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呼某甲、呼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案款x元整(包括执行费1420元),余款167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