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执行呼某甲、呼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南关小区。

被执行人呼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三区。

被执行人呼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村。

本院在执行郭某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呼某甲、呼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案款x元整(包括执行费1420元),余款167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刘鑫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