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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路桥公司家属院。

被执行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王某依据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某和申请人王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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