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路桥公司家属院。
被执行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王某依据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某和申请人王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