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司机,现住(略)。
被执行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村。
本院在执行薛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的(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和解执行,被执行人孟某将所欠款本金及利息x元付清,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650元,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权
审判员李保利
审判员解增光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