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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诉袁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又名田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榆林市X区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神木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住(略)。

被告曹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诉被告袁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乔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袁某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2、由被告王某、曹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袁某于2010年4月4日经被告王某、曹某担保向原告田某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当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支,载明:“今欠到田某宇人民币贰拾万元(x元),还款日期:2010年5月4日,如不按时归还欠款,欠款人需承担欠款总额50%的违约金,若有纠纷,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欠款人:袁某,担保人:王某、曹某,2010年4月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袁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某将利息清至2011年1月4日。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不予偿还。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某、曹某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某于201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田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5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原告田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曹某的起诉。

三、原告田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袁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乔瑞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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