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佳县人,个体户,现住(略)。
被告郑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佳县人,个体户,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逾期利息5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郑某的丈夫徐某平在神木县X镇开始筹建架材租赁厂。被告郑某的丈夫徐某平以开办架材租赁门市资金不足、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08年2月26日向原告徐某借款8000元,于2008年8月4日向原告徐某借款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支,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1.5%,。2009年10月3日,贷款人徐某平意外死亡,架材租赁门市由被告郑某经营,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郑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郑某当庭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500元,共计2500元,剩余借款8000元于2011年4月25日前偿还;
二、如果被告郑某不能在2011年4月25日前偿还原告徐某剩余欠款8000元,否则再追加5000元,即共由被告郑某偿还原告x元;
三、原告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被告郑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建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