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X村人,现住(略)。
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神木县X镇X路,系被告刘某甲之父。
原告袁某诉被告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晓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称自己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后原告多次催要均不予偿还。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10年10月12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两支,其中x元的借款未约定利息,x元的借款约定了利息为1.2%,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其中x元的利息从2010年10月12日起至还款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1.2%;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只是现在无力支付,但为了解决问题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甲欠原告袁某x元,由被告于调解生效之日偿还原告x元,剩余x元于201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晓玲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