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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乙诉张某丙、郭某丁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X村人,现住(略)。

被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神华神东锦界煤矿宿舍楼X室。

被告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X镇X村。

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乙诉被告张某丙、郭某丁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郄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原告郭某乙将其经营的小型火锅店转让给被告郭某丁,被告郭某丁因资金紧缺下欠原告郭某乙转让费x元。因原告郭某乙与被告郭某丁有矛盾,故要求被告张某丙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支,载明:“证明,欠郭某乙贰万元整于2011年春节前还清,张某丙,2010年1月21日”。该欠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郭某丁于2011年6月23日前向原告郭某乙偿还欠款本金x元及利息500元共计x元。

二、被告张某丙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郄小平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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