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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诉高某乙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高某甲,男,神木镇居民。

被告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闫家山,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诉被告高某乙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关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诉称,2009年7月至9月,被告高某乙承包神木县柠条塔洗煤厂油漆涂料工程,由于被告一人完成不了所承包的全部工程,让原告与其一起做。工程完工后,被告高某乙与柠条塔洗煤厂结算了工程款。2010年原告、被告经过两次结算后下欠原告贺某工程款x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还。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高某乙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请求分期分批偿还。

根据最高某乙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高某乙于2011年4月1日前偿还原告贺某欠款人民币x元,下欠x元于2011年6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高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关林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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