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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王某被告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神木县X镇和平小区X号楼一单元X。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X镇万墩工业园区。

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尚明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油款x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王某于201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油款x元。被告如不按期履行,则按x元油款支付原告。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在此之前的经济往来再不互相纠缠。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13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高利平

审判员尚明朗

人民陪审员张小春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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