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贺川人,现住(略)。
被告姚某,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大兴医院北。
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路南X号。
原告康某诉被告姚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张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乔俐、强唤霞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4月23日,被告姚某因生意中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贷款人民币2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王某作为担保人,约定利息3.6%,一个月内偿还。借款期届满后,直至2010年12月25日偿还了部分本息,尚欠本息共计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屡屡推诿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贷款属实,但约定利息过高,属高利贷款,所以要求降低利息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姚某于2011年3月24日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本息x。
二、被告王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康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涛
代理审判员乔俐
代理审判员强唤霞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