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廖某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系杨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马玉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威,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廖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乙、马玉强,廖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继田

审判员任钢

代理审判员陈钢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