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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2011)杨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育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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