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出生1972年4月4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1250(含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