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侯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侯某已履行了全部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空调一台、沙发一组、摩托车一辆),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