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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侯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侯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侯某已履行了全部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空调一台、沙发一组、摩托车一辆),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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