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武某,女,1938年元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70年元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某甲、武某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在马召信用社的部分存款,2011年1月11日本院扣划了其存款1100元。经与二申请人沟通,同意2010年度赡养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