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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武某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武某,女,1938年元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70年元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某甲、武某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在马召信用社的部分存款,2011年1月11日本院扣划了其存款1100元。经与二申请人沟通,同意2010年度赡养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何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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