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至县楼观供销社。
负责人张某丙,任该社主任。
本院在执行张某乙与周至县楼观供销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楼观镇供销社已按还款计划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5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