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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某某公司与铁某某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新法执异字第x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

负责人:×××,处某。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总某。

本院在执行×××公司与×××租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诉称:依照(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异议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但申请人未按调解书第三项的要求履行腾空房屋、场地及交接手续。据此,不应付清剩余15万元赔偿款,要求撤销扣款行为。

申请人×××公司辩称:当时场地大部分清空,只余几户也在协调中,但申请人自行强行进入了场地,现场地已腾空,且该款系赔偿款,异议人理应赔付。

本院查明:×××公司与×××租赁纠纷一案,(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同意支付人民币肆拾伍万元以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二、×××公司自收到×××第一笔叁拾万元赔偿款之日起十五日内从租赁×××华清路X号院内的房屋、场地内全部搬离。三、×××公司腾空房屋、场地,并与×××履行现场交接手续后,×××两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壹拾伍万元赔偿款。四、×××公司所欠2009年5月1日以后租金不再向×××支付。五、本协议签订、履行完毕后,双方间再无任何争议,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本案在执行时,因该腾交场地已由异议人控制,我院扣划异议人银行存款x元。

本院认为:(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公司腾空房屋、场地,并与×××履行现场交接手续后,×××两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壹拾伍万元赔偿款。该赔偿款是异议人给×××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不是单向的附条件行为。申请人虽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但并不影响该赔偿款额的支付。据此,异议人的异仪,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申请。

如对本裁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判长孙冠南

代理审判员张振京

代理审判员管毅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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