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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某甲与吕某某、权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权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权某乙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权某甲与被上诉人吕某某、权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仅提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权某甲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权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刘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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