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权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权某乙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权某甲与被上诉人吕某某、权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仅提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权某甲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权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刘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