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2010年5月7日,申请人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德国拉施塔特地方家庭法院对其作出的离婚判决。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刘某以提供资料不完整,还需到德国进行认证为由,于2010年6月3日主动撤回要求法院承认该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主动撤回要求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刘某撤回要求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