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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夏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执行人夏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王某诉夏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夏某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义务,王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夏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周至县支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夏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周至县支行(略)账户上的存款8071元扣划至周至县人民法院。

二、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哲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何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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