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男。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许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中,许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许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许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许某撤回上诉。
仙桃市人民法院(2011)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雄平
审判员张少华
代理审判员张凯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