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发,男,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X强,系该公司经理。
王X发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铜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40元,并承担诉讼费20元,执行费33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x.04元,且已支付给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铜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长远
审判员王彬彬
代理审判员廉政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赫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