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任X玲,女,汉族。
王X林申请执行任X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并承担执行费1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除嫁妆物品的折抵外,由被执行人任X玲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王X林彩礼钱8500元,此案全部了结,其余双方互不追究。现双方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铜印法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樊长远
审判员王彬彬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赫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