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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乙、肖某与被告临湘市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湘市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X路。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乙、肖某与被告临湘市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临湘市某公司在本调解书送达后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乙、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本案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李某乙、肖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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