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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与上诉人弋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

上诉人陈某与上诉人弋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陈某、弋某均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姬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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