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
上诉人陈某与上诉人弋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陈某、弋某均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