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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中州铁路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甲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州铁路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仝雪芳,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

委托代理人赵卫国,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州铁路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甲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陈某甲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中州铁路控股有限公司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黄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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