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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建筑装饰服务中心申请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建筑装饰服务中心

被执行人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但振华

审判员蒋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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