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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

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1年3月27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丁某医疗费人民币x.60元中的人民币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6404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

二、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3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丁某医疗费人民币x.60元中的人民币x.6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5000元、营养费人民币4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49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共计人民币x.60元,该款被告已支付人民币x元,另应支付人民币x.6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2元,由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1年2月2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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