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吴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某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二、现某、被告各自名下的股票及存款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三、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被告吴某所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00万元,原告自行解决住房;
四、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吴某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00元(原告已预付2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