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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原告朱某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案外人李某作出核发本市X路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现本案无行政诉讼必要为由,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长缪红娟

审判员盛炯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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