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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被告钟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芦玲凤

代理审判员周嘉

书记员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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