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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杨XX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均与被执行人杨建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均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8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建斌将1780元交于本院,现申请执行人吴某均已将1780元领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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