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小定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65元。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小定一次性给付刘某x元。现被执行人王小定已将该款交于本院,申请执行人刘某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