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盈与被执行人王磊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盈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磊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某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