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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XX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盈与被执行人王磊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盈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磊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某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武Ny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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