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国与被执行人辛顺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国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辛顺利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张兴辉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