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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X与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文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覃X光,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X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金,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X与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琴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同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韩璐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覃X光、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X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文X人民币x.5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琴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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