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覃X光,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X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金,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X与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琴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同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韩璐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覃X光、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X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文X人民币x.5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琴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