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陵县福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永民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陵县福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被执行人董永民支付高陵县福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壹仟元。2.下余款项董永民每月支付伍佰元,直到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晓林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