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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子女抚育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王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子女抚育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0年5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李留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有两个男孩,请求判令次子王某某其抚养,债务2500元由被告偿还。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诉称部分属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长子王某某,X年X月X日生次子王某某,原告已做绝育手术,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子女抚养纠纷。原被告在同居期间生育两子,双方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已做绝育手术,为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原告请求抚养所生一子女王某某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所称的债务2500元,因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无法认定,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次子王某源由原告刘某抚养,长子王某浩由被告王某抚养,互不付抚育费。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留柱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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