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汝城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女,该社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
被告何某
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X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承担。
审判员邓朝阳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卢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