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巴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农民,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芳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谭某平、人民陪审员谭某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但从1995年起夫妻关系开始出现裂痕,由于被告好高骛远,于2001年12月初随一名男子私奔至今,我经多方查找,被告一直杳无音信。现诉请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一人承担,家庭一切财产归原告所有。

原告谭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2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1993年6月2日在巴东县X乡人民政府婚姻管理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

证据二、巴东县X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从1995年开始闹矛盾,并多次经村委会调解无效,2001年下半年被告刘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

被告刘某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谭某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对于原告谭某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一系有关国家机关颁发的书证,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系当地村X组织出具的书面证明,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6月2日在巴东县X乡人民政府婚姻管理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2月8日举行婚礼后女到男家落户开始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谭某。2001年下半年,被告刘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刘某外出后,小孩谭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告多方查找被告未果,遂于2011年5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跟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共同财产由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刘某自2001年下半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已长达10年之久,可见原、被告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目的,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男孩谭某自2001年下半年被告外出时起即跟随原告生活至今,从有利小孩成长的立场出发,小孩应跟随原告谭某生活为宜,原告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原、被告是否有婚前财产,是否有婚后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亦未到庭,本院无法核实,本案中不宜一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谭某由原告谭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某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款邮汇至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必须注明汇款用途和上诉人名称)。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向芳

代理审判员谭某平

人民陪审员谭某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向子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