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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诉施XX承揽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施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左某与被告施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施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属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某村,于2010年7月搬至西安市X区西航花园X号楼X层X户居住,现不满一年,本院无权管辖该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施XX户籍属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某村,于2010年7月搬至西安市X区西航花园X号楼X层X户居住,现居住不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施XX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

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新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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