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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辛XX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辛XX,又名辛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5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辛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8月,因女儿上学,需搬家到孩子学校附近租房,被告不仅不支持,反而无理阻拦。2010年10月1唬姹胛槔够蚺嬖拢嬖细⒅剿环牟新蛐薹迤褚廖裰颍薹衅楦亚凭哑郑笠肭挥姹敫槔换ⅲ雍磷粜裳挥姹愿凶炼バ鎠嬖哺钌唬姹扛旅性3⒌雍磷バs的抚育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没有共同外债,共同财产双方协商解决,暂不要求法院处理。

被告辛XX承认2010年10月与原告打架属实,但否认系为离婚且导致原告窒息,辩称与原告发生冲突皆因原告与网友有联系,影响了原告对女儿的照顾,亦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2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辛X,现系西安翻译学院大二学生;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辛XXX,现系西铁一中初一学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0年ⅲ雍磷バs升初中后,因原告坚持迁居至铁一中附近,双方发生不睦。同年10月,双方又因原告与网友有联系发生打架,现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庭审中,原告承认租房前曾请网友帮忙看过现租住的房屋,但否认与网友有不正当关系。被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原告与网友有不正当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养育了一对儿女,应认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半年来,双方虽有不睦,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原告应以家庭、子女的利益为重,不应坚持离婚之诉。被告亦应相信双方多年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杜绝以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家庭纠纷,与原告共建和睦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亚齐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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