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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为(略),汉族,初中文某,农民,住(略);2006年12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双牌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08年8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双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0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双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20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文某在双牌县“网络大本营”网吧遇见被害人谢某(未成年人)并对其实施骚扰,双方发生争执,文某打了谢某左面部两巴掌,并踢了谢某几脚。经鉴定,谢某左耳鼓膜穿孔,其损伤已构成轻伤。该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院认为,被告人文某具有累犯;前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文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文某的人口信息全项显示、被害人谢某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刑事照片、永州市泷泊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门诊病历、诊断报告、证人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文某的供述与辩解、(2006)湘双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8)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文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经查,被告人文某于2006年12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管制一年,系有前科;2008年8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伤害对象为未成年人;被告人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据此,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1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邓江跃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志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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