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X,男。
委托代理人郑惠,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许X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许XX于2009年10月13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超,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郑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