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澧县xxxx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澧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澧县xxxx合作联社与被告朱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澧县xxxx合作联社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澧县xxxx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澧县xxxx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临澧县xxxx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朱开昌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