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被告张某丙,男,50岁,汉族,职业住(略)。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敏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某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