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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X诉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被告张某丙,男,50岁,汉族,职业住(略)。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敏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某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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