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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某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平顶山市X村。

被申某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平顶山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

申某再审人李某因与被申某人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平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某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某再审称,原审一人审理一人记录,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认定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撤销原审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申某提交意见认为,虽然2009年以前向李某军借过钱,但2007年、2009年双方达成了几份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中注明别无其他纠纷。原审判决李某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是正确的。李某的再审申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的借款日期为2004年3月30日,李某称申某于2007年12月已还款1500元,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申某对此不予认可。故原审法院认为李某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从而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李某的再审申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某。

审判长蔡靖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于跃辉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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