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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略)。

吴某与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某申请再审称:孙某拖欠吴某5000元工程款应当支付,原审不予支持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孙某答辩称:原判正确,应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吴某主张孙某拖欠其工程款5000元,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原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吴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祝晓涛

二○一一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苏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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